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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典合同编一本通

書城自編碼: 3652068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程啸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4982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1-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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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的前身是《合同法一本通》,自2016年6月在法律出版社印行版以来,深受读者欢迎,先后于2017年、2018年又推出了第二版和第三版。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掌握我国合同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以便实践中准确地适用相关合同法规范,笔者在《合同法一本通》(第三版)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析整理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指导案例和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花费数月时间,重新编成本书,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關於作者:
程啸,男,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青年学者,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洪堡学者;兼任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委法律顾问、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三届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市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等。
  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荣获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在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所进行学术研究。2012年6月至9月,获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研究。
  先后出版《侵权责任法》《担保物权研究》《不动产登记法研究》等个人著作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一百余篇,参与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不动产登记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大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等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多项。
目錄
民法典合同编
分编通则
章一般规定
第463条调整范围
第464条合同定义与本编的调整范围
第465条合同的拘束力与合同的相对性
第466条合同的解释规则
第467条非典型合同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468条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469条合同的形式
第470条合同的内容
第471条合同的订立方式
第472条要约
第473条要约邀请
第474条要约生效的时间
第475条要约的撤回
第476条要约的撤销
第477条撤销要约的条件
第478条要约的失效
第479条承诺的定义
第480条承诺的方式
第481条承诺到达的时间
第482条承诺期限的起算点
第483条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484条承诺的生效时间
第485条承诺的撤回
第486条逾期的承诺
第487条迟到的承诺
第488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489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490条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时间
第491条签订确认书的合同与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492条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493条书面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494条强制缔约义务
第495条预约合同
第496条格式条款的定义与提示说明义务
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498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499条悬赏广告
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
第501条合同订立中的保密义务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502条合同的生效以及报批义务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第503条对无权代理行为的默示追认
第504条越权代表行为
第505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第506条无效的免责条款
第507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效力的独立性
第508条合同效力适用的指引性规范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509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510条合同内容的补充
第511条约定不明时的履约规则
第512条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
第51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第514条金钱之债的履行
第515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归属
第516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的行使
第517条按份之债
第518条连带之债
第519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与追偿权
第520条连带债务人内部发生效力与相对效力的事项
第521条连带债权人的份额的确定与返还
第522条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523条当事人约定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第524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第525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526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527条不安履行抗辩权
第528条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第529条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履行债务困难时的中止履行
第530条提前履行债务
第531条部分履行债务
第532条当事人姓名等变化不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
第533条情势变更
第534条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535条代位权行使的要件
第536条债权未到期时债权人的保存行为
第537条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第538条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行为的撤销权
第539条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撤销权
第540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与费用的负担
第541条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第542条债务人行为被撤销的法律效果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543条协议变更合同
第544条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
第545条债权的转让
第546条债权转让的通知
第547条从权利随主债权转移
第548条债权转让不影响债务人的抗辩
第549条债权转让中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550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负担
第551条债务承担
第552条债务加入
第553条债务承担中新债务人的抗辩与抵销
第554条从债务随主债务转移
第555条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第556条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的法律适用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557条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第558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
第559条债权债务终止时从权利随之消灭
第560条清偿抵充
第561条利息和费用的清偿抵充顺序
第562条协商解除合同与约定的解除权
第563条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
第564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第565条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566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567条结算和清理条款的独立效力
第568条法定抵销
第569条约定抵销
第570条可以提存的情形
第571条提存的成立及效力
第572条提存后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第573条提存后标的物的风险、费用的负担与孳息的归属
第574条提存物的领取及领取权的消灭
第575条债务的免除
第576条债权债务的混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577条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
第578条预期违约
第579条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580条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第581条替代履行
第582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
第583条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的赔偿责任
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
第586条违约定金
第587条违约定金的效力
第588条违约金与定金、法定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
第589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法律后果
第590条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第591条非违约方的减损义务
第592条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
第593条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
第594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二分编典 型 合 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595条买卖合同的概念
第596条买卖合同的条款
第597条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及对标的物可转让性的要求
第598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599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第600条知识产权的归属不同于标的物的归属
第601条出卖人交付标的的时间
第602条交付标的时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适用
第603条交付标的物的地点
第604条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
第605条买受人导致交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
第606条路货买卖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607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时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608条出卖人违约不收取标的物时的风险负担
第609条未交付单证和资料与风险负担
第610条根本违约与风险负担
第611条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第612条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第613条出卖人不负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情形
第614条标的物权利瑕疵时买受人的中止付款权
第615条标的物应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第616条标的物质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
第617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买受人的权利
第618条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减免特约的效力
第619条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620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义务
第621条检验期间与买受人的异议通知义务
第622条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过短
第623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
第624条出卖人向第三人履行时的检验标准
第625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
第626条买受人的付款义务
第627条买受人付款的地点
第628条买受人的付款时间
第629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630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631条标的物的主物与从物在解除合同时的效力
第632条标的物为数物与合同的解除
第633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634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635条凭样品买卖中样品和交付的标的物要求
第636条凭样品买卖中样品的隐蔽瑕疵
第637条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限
第638条试用买卖中买受人的选择权及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639条试用买卖中的使用费
第640条试用期间出卖人承担标的物风险
第641条所有权保留
第642条所有权保留中出卖人的取回权
第643条买受人回赎权与出卖人的再出卖权
第644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645条拍卖
第646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647条互易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648条供用电合同的定义及供电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649条供用电合同的条款
第650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
第651条供电人的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652条供电人因故中断供电时的通知义务与赔偿责任
第653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的抢修义务
第654条用电人支付电费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655条用电人安全用电等义务
第656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657条赠与合同的定义
第658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659条赠与财产的登记等法律手续
第660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661条附义务的赠与
第662条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663条赠与人的撤销权
第664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第665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666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667条借款合同的定义
第668条借款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669条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670条禁止从本金预扣利息
第671条贷款人的赔偿责任与借款人按约支付利息的义务
第672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673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的权利
第674条借款人支付利息的期限
第675条还款期限
第676条逾期利息
第677条借款人提前还款
第678条借款展期
第679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680条借款利率和利息
第十三章保证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681条保证合同的定义
第682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683条禁止担任保证人的主体
第684条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685条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
第686条保证的方式
第687条一般保证与先诉抗辩权
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
第689条反担保
第690条额保证
第二节保证责任
第69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第692条保证期间
第693条保证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694条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第695条主债权债务合同变更对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696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697条债务承担、债务加入与保证责任
第698条一般保证人的免责
第699条共同保证
第700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与债权的法定转移
第701条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702条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租赁合同
第703条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704条租赁合同的内容
第705条长租赁期限
第706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707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708条出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与瑕疵担保责任
第709条承租人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第710条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规定
第711条承租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712条出租人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第713条维修义务的补充规定
第714条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第715条租赁物的改善与增设他物
第716条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717条转租期限
第718条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
第719条次承租人的代为清偿权
第720条租赁物收益的归属
第721条租金支付期限
第722条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723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724条非因承租人原因而无非法使用租赁物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
第726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727条委托拍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
第728条妨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赔偿责任
第729条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毁损灭失时承租人的权利
第730条租期期限不明的处理
第731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的解除权
第732条共同居住人与共同经营人的承租权
第733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第734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与优先承租权
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735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第736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737条虚假表示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738条租赁物的经营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739条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第740条承租人的拒绝受领权
第741条承租人的索赔权
第742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不影响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743条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失败时出租人的责任
第744条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
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登记
第746条租金的确定
第747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748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749条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责任
第750条承租人的保管维修义务
第751条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第752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753条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解除权
第754条出租人或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情形
第755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第756条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时的法律后果
第757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第758条承租人请求部分返还租赁物价值的权利
第759条支付象征性价款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760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租赁物的归属
第十六章保理合同
第761条保理合同的定义
第762条保理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763条保理中虚构应收账款的处理
第764条保理人发出转让通知并表明身份的义务
第765条基础交易合同协商变更或终止对保理人的效力
第766条有追索权的保理
第767条无追索权的保理
第768条保理中应收账款债权的重复转让
第769条保理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则
第十七章承揽合同
第770条承揽合同的定义与种类
第771条承揽合同的内容
第772条承揽人独立完成主要工作
第773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774条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第775条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的义务
第776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的义务
第777条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赔偿责任
第778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779条承揽人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780条工作成果的交付
第781条质量不合约定时承揽人的责任
第782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
第783条承揽人的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784条承揽人妥善保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义务
第785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786条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第787条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与类型
第789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第790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
第791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承包和分包
第792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对承包人的补偿
第794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第79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
第796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797条发包人的检查权
第798条隐蔽工程的检查
第799条竣工验收
第800条勘察人、设计人的责任
第801条施工人的责任
第802条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803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等的违约责任
第804条发包人导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805条发包人导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806条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及后果处理
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808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九章运输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809条运输合同的定义
第810条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第811条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
第812条承运人按约定或通常路线运输的义务
第813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义务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814条客运合同的成立
第815条旅客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816条退票与变更手续
第817条旅客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
第818条禁止携带违禁品或危险物品
第819条承运人告知义务和旅客协助配合义务
第820条承运人按照约定运输的义务
第821条承运人变更服务标准的责任
第822条承运人的救助义务
第823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824条旅客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825条托运人如实申报的义务
第826条托运人提交相关文件的义务
第827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828条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时的义务
第829条托运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830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的提货义务
第831条收货人检验货物的义务
第832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833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834条货物联运中承运人的责任
第835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的处理
第836条承运人的留置权
第837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838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839条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840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841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842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章技术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843条技术合同的定义
第844条订立技术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第845条技术合同的内容
第846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支付
第847条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财产权归属
第848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849条技术成果的人身性权利
第850条技术合同的无效情形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851条技术开发合同的定义与类型
第852条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第853条委托开发合同中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第854条委托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855条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第856条合作开发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857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
第858条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与责任
第859条委托开发合同中发明创造的归属和分享
第860条合作开发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和分享
第861条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转让与利益分配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第862条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
第863条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的类型
第864条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第865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间
第866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第867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第868条技术秘密让与人和许可人的主要义务
第869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义务
第870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与技术许可合同许可人的义务
第871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保密义务
第872条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与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的违约责任
第873条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与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第874条因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
第875条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876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参照适用
第877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878条技术咨询合同与技术服务合同的定义
第879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的义务
第880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的义务
第881条技术咨询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882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
第883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
第884条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885条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886条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履行合同的费用负担
第887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
第888条保管合同的定义
第889条保管费
第890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891条保管凭证
第892条妥善保管的义务
第893条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第894条保管人亲自保管的义务
第895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896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
第897条保管物毁损灭失时保管人的责任
第898条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第899条保管物的领取
第900条保管物及孳息的返还
第901条消费保管合同
第902条保管费的支付期限
第903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
第904条仓储合同的定义
第905条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
第906条危险物品与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907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908条保管人给付仓单等凭证的义务
第909条仓单的记载事项
第910条仓单的性质与转让
第911条检查仓储物
第912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913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与紧急处置权
第914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的提取
第915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及逾期或提前提取仓储物时仓储费的处理
第916条保管人的催告权及提存权
第917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
第918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
第919条委托合同的定义
第920条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第921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的预付与偿还
第922条受托人服从委托人指示的义务
第923条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及转委托
第924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925条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的情形
第926条委托人的介入权与第三人的选择权
第927条受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
第928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929条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930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931条重复委托时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932条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933条任意解除权
第934条委托合同终止的情形
第935条特殊情形中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第936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负有的义务
第二十四章物业服务合同
第937条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人的定义
第938条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第939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
第940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终止
第941条物业服务转委托的条件与限制
第942条物业服务人的主要义务
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关于重要事项的公开及报告义务
第944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
第945条业主的告知、协助业务
第946条业主的任意解除权
第947条业主续聘物业服务人
第948条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949条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等义务
第950条继续提供物业服务时的物业费
第二十五章行纪合同
第951条行纪合同的定义
第952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的负担
第953条行纪人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第954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处分
第955条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卖
第956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957条行纪人的提存权
第958条行纪人直接履行义务
第959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960条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六章中介合同
第961条中介合同的定义
第962条中介人的报告义务
第963条中介人的报酬
第964条中介人的必要费用请求权
第965条禁止委托人实施跳单行为
第966条委托合同的参照适用
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
第967条合伙合同的定义
第968条合伙人的出资义务
第969条合伙财产
第970条合伙事务
第971条合伙人不得请求执行合伙事务之报酬
第972条合伙的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973条合伙债务
第974条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
第975条合伙人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利的限制
第976条合伙期限
第977条合伙合同的终止
第978条剩余合伙财产的分配
第三分编准合同
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
第979条适法的无因管理
第980条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第981条管理方法
第982条管理人的通知义务
第983条管理人的报告与财产转交义务
第984条本人对管理事务进行追认
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
第985条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986条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的免除
第987条恶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与赔偿责任
第988条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內容試閱
前言

  本书的前身是《合同法一本通》,自2016年6月在法律出版社印行版以来,深受读者欢迎,先后于2017年、2018年又推出了第二版和第三版。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是我国民商事领域重要、基本的法律。整部法典共计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其中,《民法典》第三编“合同”正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增删修改而成的。整个《民法典》合同编不仅内容庞大,共分“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三个分编,共29章、526条,占据了《民法典》的半壁江山,也是我国民法典编纂中修改变化的部分。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前,为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民法院还全面完成了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并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其中清理的司法解释分为三类:一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司法解释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二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三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2021年1月1日失效。此外,人民法院还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第9号、第20号)不再参照适用。
  鉴于此,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法律实务工作者和研究者掌握我国合同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以便实践中准确地适用相关合同法规范,笔者在《合同法一本通》(第三版)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析整理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指导案例和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花费数月时间,重新编成本书,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也衷心希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以使本书不断完善。
  程啸
  2021年1月10日于清华园

  《合同法一本通》第三版前言




  《合同法一本通》第三版前言

  第三版主要有以下两点变化:其一,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规定,并补充了第二版出版至今《人民法院公报》新登的合同纠纷案例。其二,根据读者的建议,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当前正在编纂的民法典合同编新增的有名合同的类型,第三版增加了保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与合伙合同这三类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书后的三个附录。此外,为便于读者更快速地查阅合同法的条文,也是根据读者的建议,本书第三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条文作为附录四,放在全书后。
  本书出版以来承蒙读者厚爱,并提出不少修改完善的建议。在此,特别要感谢的是华东政法大学赵文杰博士、北京仲裁委员会杨雨菲女士以及读者范崇维先生提出的宝贵意见,使本书能不断改进完善。希望本书能对广大读者的学习和适用合同法有所帮助!
  后,对本书的意见和建议,可发至邮箱:rechtcx@sina.com.cn。
  程啸
  2018年11月15日于清华园


  《合同法一本通》第二版前言




  《合同法一本通》第二版前言

  本书自2016年6月出版至今深受广大读者欢迎,一年时间内数次加印,销售上万册。这充分印证了笔者在版前言中所指出的“广大读者对此类编撰良好的工具书的需求”。为使本书能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更好地满足广大读者的需求,笔者在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增修,推出了本书的第二版:
  1.补充了近一年内新通过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尤其是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及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同时,增删了近一年内被修订的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及前一版中遗漏或关联条文不准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2.补充了新公布的相关指导案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公报》新刊登的或版遗漏的相关案例裁判摘要,并对原有的裁判摘要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3.全面修订了每一条的条文要旨,使之能够更加清晰准确地概括本条规范的内容。
  4.根据读者的建议,在书后增加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案例的附录。
  希望本书第二版能够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也衷心希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以使本书不断完善。对本书的意见和建议,可发至本人邮箱:rechtcx@sina.com.cn。
  程啸
  2017年4月5日于清华园


  《合同法一本通》版前言




  《合同法一本通》版前言


  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以及2012年6月至9月,笔者两度获得德国洪堡基金会的资助,赴德国进行学术研究。其间,无论是在从事研究的机构--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欧洲法研究中心与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还是到访的一些著名大学(如图宾根大学、弗莱堡大学、柏林洪堡大学、慕尼黑大学、基尔大学)的法学院,都发现:法学院学生上民法课时,常常并不带着教科书,甚至不少人压根就不买教科书(因为德国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往往就同一种民法教科书购买多册,以供学生借阅),但是,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人手一本C.H.Beck公司出版的《德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小册子。该书不仅体积小巧,便于携带,且定价相当便宜,仅5欧元。一次闲聊时,笔者与在德合作导师、著名法学家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教授说起了这个发现。对此,巴尔教授的评论简单而干脆。他说:如果一个学习德国民法的人,不了解民法典的规定就去讨论民法问题,纯属瞎扯!
  诚哉斯言!我国和德国一样,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法律的适用基本上是一个三段论的演绎推理过程,即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裁判结果就是结论。无论是法学院学生,还是律师、法官,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或者法律问题的首要工作就是找法。只有准确地找到能够适用于该案件或该问题的一个或多个法律规范,才可能依循正确的逻辑与价值判断,终妥当地解决该案件或该问题。因此,学习和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法律人须臾不可或缺的就是法律条文。倘若一个中国的法律人,不认真研读中国法的条文或完全不知道中国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张口德国法、美国法,闭口日本法、我国台湾地区“法”,可以肯定的是,此人绝非一名合格的中国法律人!
  随着数十年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我国法律的数量已经越来越多。截至2014年年底,中国除宪法外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国务院部门规章2856件,地方政府规章8909件。这些为数众多的法律规范构建了一个庞大复杂的法律体系,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引致、转介,甚至交叉、冲突或修改,屡见不鲜。因此,在学习和研究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时,人们都面临如何快速、有效地了解掌握该法律部门的核心规范以及关联法条的问题。不仅如此,随着近年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案例判决的高度重视,尤其是人民法院决定公开裁判文书并明确建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后,了解掌握裁判要旨这些“活的法律”(living law),更是当务之急。
  为了能够有效地帮助法官、律师、教师、学生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系统全面地掌握各法律部门的规范体系,一些出版社陆续推出了众多的法律汇编书籍。其中,尤以法律出版社推出的“一本通系列”为驰名。而在一本通系列中,受读者欢迎的就是《刑法一本通》。此书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李立众教授主编,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和法律条文为依归,将相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应进去,全书规模适中,体系清晰、简明扼要,极为适用。故,自出版十余年来,每年一版,至今已出至第十一版。据笔者目力所及,无论是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黎宏这些刑法大家,还是初学刑法的法学院学生;无论是人民法院的资深刑事法官,还是笔者挂职的怀柔区人民法院新入职的刑庭书记员,几乎人手一本《刑法一本通》。由此可见,广大读者对于此类编撰良好的书籍的需求之强烈!
  笔者至20世纪90年代初学习研究民法至今,已逾二十余载,无论是做学生的时代,还是滥竽教席的今天,都深感一本良好的部门法法律汇编资料之必要性。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也曾试着编撰过侵权法、合同法方面的法律汇编资料分发给学生,以供课堂研讨和课后学习之用。此次,受法律出版社学术分社孙东育社长的盛情相邀编撰《合同法一本通》,既深感荣幸,也倍觉肩上责任之重大!毕竟,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法是为活跃,也为复杂的一个法律领域。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身的条文及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文件数量众多,且《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及指导性案例亦不在少数。为了能够编撰出一本真正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帮助的《合同法一本通》,笔者遵循了以下编撰思路:
  1.民法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民法典是成文法的形式。我国虽然尚无民法典,但在学习民法的任何部门时都应始终有高度的体系感。也就是说,不能就合同法研究合同法,在学习研究合同法时,不能脱离民法总则、物权法和侵权法等民法的其他部分以及特别法规范,否则就是盲人摸象,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故此,笔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体系和条文为依归,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关联度、联系为密切的条文一一对应其中。这样,读者在阅读合同法的某一条文时,就能够一目了然地掌握相关法律,如《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的规定以及《合同法解释(一)》等司法解释的规定。
  2.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抽象,而对具体问题的规定多出现在国务院部委的相关规章及人民法院各种批复、复函、通知当中。因此,笔者将这些内容紧接着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之后,也对应入相应的条文。
  3.尽管我国尚未承认判例法,但案例和判决对法学研究与实务工作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故,笔者将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以及《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判决的裁判摘要,附录在相应条文的后,以期读者更清晰地了解法律规则的实际运用。至于其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因其并无一定的拘束力或指导作用,加之这些判决也常常互相冲突,所以此次并未编入。
  4.笔者在列出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关文件以及裁判要旨之前,会用简单的几句话点出它们规范或解决的问题,从而有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些条文和裁判要旨的意思。
  记得很久前曾看过一本讲英文写作方法的经典著作,名叫The Reader over Your Shoulder。因该书名极为形象生动地说明了作者对他(她)的读者所肩负的责任,至今仍记忆犹新。我想,只有当每一位作者在写作时都始终以读者为念,以读者为怀,才能真正写出或编出令读者满意的作品。虽然笔者此前并未出版过此类书籍,但抱定服务读者之初衷后,仍勉力为之。当然,因个人能力所限,书中的不足之处定然难免。衷心希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以使本书能够不断完善,更好地满足读者的要求。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发至本人的邮箱:rechtcx@sina.com。
  笔者在编撰本书的过程中,曾得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尹飞教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杨松林律师的大力帮助,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硕士研究生阮神裕同学协助校对了本书,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程啸
  2016年3月25日于清华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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